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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调整五险一金缴费基数、多地升级线上系统暂停办理业务等

  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以下简称《政策指引(2.0)》),梳理收录今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懂政策,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等有关调整通知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523元执行。

  二、2024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下限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执行。

  (一)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医保,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核定,上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21228元,下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4246元。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7076元。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

  (四)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7076元。

  (一)在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用人单位职工缴费费率合计为8.0%,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6.0%(含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为2.0%。

  (三)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7.5%(不含生育保险)。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未满规定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率为5.5%(不含生育保险,可选择一次性缴费)。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执行。

  我市2024年度(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根据省下发统计数据,我市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为18603元,下限为3721元。

  各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中,凡以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新的标准(6201元/月)执行。

  为切实做好2024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自2024年1月起启用新的缴费基数。

  职工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确定的2024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确定的2024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哈尔滨管理的中省直参保单位申报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5日。

  根据有关数据测算,2022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96237元。请各地以此为依据计算2023年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并按规定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2023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根据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的规定,现将2024年度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20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为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保障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通知如下:

  缴存基数的调整范围。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按照月缴存工资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我市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551元,单位及个人月缴存额之和上限不得高于5412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不得低于150元,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1.缴存单位应认真核实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及缴存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缴存状态等),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若有信息变动,单位经办人持证明到我中心7个业务网点办理。

  2.登录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在﹤下载中心﹥归集窗口,下载《宣城市住房公积金2024年度基数调整备案表》《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缴存明细表》各一份,按要求填写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送至我中心7个业务网点办理。

  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结算通知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住建厅出台的《安徽省住房和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强执法检查。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按从轻情节、一般情节、从重情节依法进行处罚,除责令限期办理外,分别给予1-5万元的罚款。

  根据本市关于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工作部署,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北京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于2023年12月25日20:00至2024年1月1日8:00时,暂停办理线上线下部分社会保险登记等相关业务,进行信息系统的部分功能优化改造。暂停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期间,参保人员按月领取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为尽可能降低影响,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和暂停办理时限明确如下:

  2023年12月25日20:00至2024年1月1日8:00时,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包括单位信息登记和维护、人员信息登记和维护、职工管理、灵活就业“一件事”、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工伤保险费核定等业务暂停办理。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包括职工新参保登记、职工增员申报、职工减员申报、职工信息维护、参保单位信息维护、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增员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减员申报、灵活就业人员信息维护等业务暂停办理。

  2023年12月25日20:00至2024年1月1日8:00时,单位申报个人补缴申请、单位欠缴社保费处理模块进行功能改造,相关业务暂停办理。

  2023年12月29日20:00至2024年1月1日8:00时,包括退休一件事、在职身故一件事、个人账户返还等业务暂停办理。

  2.社会保险权益查询服务在停机切换期间不受影响,持续提供服务,暂停数据更新。

  (一)自2023年12月19日16时至12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涉及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及查询服务;暂停办理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涉及基本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退费、权益查询相关业务;暂停办理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联网结算业务;暂停办理就业登记(含灵活就业登记)、退工备案、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等相关业务。

  2023年12月28日(周四)17:00起暂停中心(含铁路分中心)各办事网点、银行公积金专窗及线上渠道(含个人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开发商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自助终端、赣服通等)的业务受理、查询服务;

  1.由于原铁路分中心业务系统将迁移至南昌中心业务系统,铁路分中心原有的官方网站、网上业务大厅、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12329热线日起,铁路分中心缴存单位和职工通过南昌中心官方网站、网上业务大厅、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12329热线等外部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因税务部门于2023年12月24日18:00至2023年12月31日24:00对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停机维护,届时将影响医保参保类业务办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23年12月24日18:00至2023年12月31日24:00税务系统停机期间,医保中心窗口、沈阳政务服务网单位网厅、沈阳智慧医保App暂停办理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核定征集等业务(不包含个人账户清退、转移接续登记)。

  2023年12月24日18:00至2023年12月31日24:00税务系统停机期间,医保中心窗口、社区和学校等代办单位、沈阳政务服务网、沈阳政务服务App、辽事通App、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等所有线下、线上渠道暂停办理灵活就业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暂停参保、终止参保、补缴征集、在职转退休、信息变更等业务(不包含个人账户清退)。

  请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合理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为此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并请相互转告!

  因年终结算需要,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2023年12月27日至12月31日期间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时间。

  ▪退缴、大额个别补缴、职工个人账户跨区转移 (包括大市范围内转移、全国异地转移接续) 服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社会保险中心,省中心各处室,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按照全省历史年度职业年金记实工作专项安排,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将于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18时至12月25日(星期一)上午8时停机进行大规模数据操作。在此期间,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河南社保”APP、“河南社保”微信公众号、工伤保险联网结算平台有关社保事项暂停服务,河南政务服务网、“豫事办”小程序、“豫事办”APP和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暂停提供全省社会保险各项服务。

  为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年终决算工作,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2024年1月2日至1月3日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资金划拨以及线上业务。

  缴存单位版网厅、开发商版网厅、个人网厅、手机公积金APP、微信等各渠道线后停止办理。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河北省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职业年金、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代扣代缴。

  (三)用人单位办理属期为2024年1月前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补收、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补缴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三)因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税务、人社部门将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切换停机时间安排如下:

  税务部门将于2023年12月25日24时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自2024年1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

  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缴费人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业年金和其他补充险种。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其他补充险种。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省医疗保障局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停机升级,停机升级时间安排如下:

  按照《许可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因不符合许可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原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

  本市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修改决定》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未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三、关于辅助性岗位的问题

  用工单位要按照《派遣规定》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适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范围,并在其单位内公示。

  用工单位未按规定确定辅助性岗位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派遣员工在本市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向注册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承担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浮动费率等工伤保险责任。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向注册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生工伤的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单位应当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结清该员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派遣员工的,应当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且本市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本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本市用工单位应当先行承担。

  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符合欠薪保障金垫付情形的,相关行政机关在查清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后,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对劳动者的欠薪进行垫付,但对同一名劳动者的同一欠薪事项只垫付1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将派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应当调整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所形成对劳动者的管理方式,根据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性质,参照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管理界限,防止引发相关纠纷。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派遣规定》处理。

  12月22日,重庆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新闻发布会宣布,2024年1月1日起,重庆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细则将正式施行。

  为了提高职工医保基金共济保障能力,按照国家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改革的统一部署,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含医保定点互联网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普通门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 门诊用药、门诊特疾用药、国谈药品等门诊保障费用,按规定纳入共济保障范围,涉及重庆市医保目录内规定费用按比例限额报销 (系统自动结算)。

  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调整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然保留在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则计入统筹基金,建立普通门诊保障机制。

  随单位参保、个人二档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调整为: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70岁以下退休人员划入105元/月,70(含)岁以上退休人员划入115元/月。

  参保人除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以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购药,符合规定的纳入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国。

  也就是说,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 (医保电子处方) 购药,也可以报销。

  可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可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2.个人账户资金 (含改革前个人账户历年结余) 可按规定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4.除参保人员注销身份信息等特殊原因外,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或雇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但无法确立劳动关系的下列人员,可由用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一)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

  ( 二) 按学校规定到实习单位实习,且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 16 周岁的在校学生。

  三、凡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从业人员,用工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后,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等按照国家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城乡老年人每人472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4320元/年,个人缴费每人400元/年;

  学生儿童每人207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1695元/年,个人缴费每人375元/年;

  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302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2315元/年,个人缴费每人705元/年。

  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新增部分由市、区各负担50%。

  城乡老年人市级财政补助1930元,区级财政补助2390元;学生儿童市级财政补助617元,区级财政补助1078元;劳动年龄内居民市级财政补助927元,区级财政补助1388元。

  2024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已签订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的,取消首诊转诊限制,可直接到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及中医、专科和A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给予支付;未签订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的,仍执行原有首诊转诊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将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进行以下调整:45岁以下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为3000元,45岁(含)以上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为3500元,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为5000元;职工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不变。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新政出炉,《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政对房屋套数认定、首付款比例、贷款额度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现役军人作为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3、多孩家庭生育二孩的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10万元,生育三孩的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20万元。

  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他符合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户籍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购买存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50年,房龄超过30年(含)不予贷款。

  (三)支持现役军人及退役军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役军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为正常缴存公积金,纳入贷款额度计算;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申请人持有效期内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B卡且申请人家庭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无购房记录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五)家庭购买市内四区及高新区自住住房且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六)家庭购买市内四区及高新区被动式超低能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七)对于生育有2个子女的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10万元:生育有3个子女的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20万元。

  二孩家庭是指夫妻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二孩的家庭,三孩家庭是指夫妻2021年5月31日(含)以后生育三孩的家庭。

  离异、再婚家庭;子女个数计入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家庭子女个数;其他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家庭参照执行具体贷款额度结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还贷能力、负债情况、贷款期限及所购房屋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购买市内四区及高新区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其他县(市、区)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房屋套数的认定遵循认房不认贷的原则,以中心联网核查及《承诺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相关内容综合认定。

  (一)申请人家庭 (包括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名下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无成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

  (二)申请人家庭 (包括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名下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一套成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

  (三)对离婚一年内的申请人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无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第二套自住住房信贷政策执行;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有房的,视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

  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179元、二级伤残增加175元、三级伤残增加172元、四级伤残增加168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159元/月的,按照3159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一)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二)做好全省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统一调整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待遇调整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经办工作的通知》

  精神,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可及性、便利性,更好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更好发挥职工医保门诊医药费用保障功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提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便利性、可及性。各地医保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将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扩大医药服务供给,释放医保改革红利,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可直接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其他符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支持和鼓励其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

  (一)提出申请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没有被医保经办机构暂停或解除医保协议的情形。(二)确保营业时间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该执业药师需为医保药师库内有效人员,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和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三)设置独立的医保药品分区,在分区内相对区分集采联采药品、国谈药品、挂网药品,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四)在医保结算区域配备视频监控和人脸识别设备,对医保结算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医保结算凭证使用人正面清晰人脸影像、结算物品、结算时间等内容,记录数据留存不少于6个月,并按要求接入和上传至医保智能视频调度系统进行人证相符识别。

  (五)建立完整的药品“进销存”台账,所有经营药品购进、销售明细均应如实录入“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进行盘点,确保票、账、货一致。采购记录应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追溯码、医保药品编码等信息,满足所售医保药品电子追溯查验。

  按照“稳妥推进、逐步扩展”的原则,先将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挂网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的医保目录内药品纳入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待条件具备、医保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后再逐步扩大范围。对于已取消门诊特殊病种、实行门诊统一保障的统筹地区,可参照我省门诊特殊病种药品范围确定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医保药品范围。以下药品不纳入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范围:

  本省区域内的医保定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互联网医院,均应参与药店门诊统筹服务。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服务:

  (二)根据相关接口规范要求,完成医疗机构电子处方流转接口改造和院内处方流转改造,实时连接省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确保开具电子处方能够及时上传。

  (四)履行对医师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机构流转处方的管理,严禁伪造疾病记录,严禁医师超执业范围开具处方,严禁非法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落实从源头杜绝违规开具处方药品的责任。

  (一)为确诊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开具的治疗其特殊病种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处方、接续处方,不得夹杂其他药品。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12周。参保人到实体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该医疗机构药房能够提供药品的,不实行处方流转。未经患者同意不实行处方流转。

  (二)处方应当以电子处方形式上传至我省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有效期72小时。

  (四)电子处方应当依托医保机构及医师管理系统自动载明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名称、医保医师姓名及其医保编码、联系电话号码。患者需要纸质处方的,提供的纸质处方内容应与电子处方保持一致,加署医师签名。

  (五)定点零售药店驻店执业药师应对流转电子处方进行审核。一个处方需多个定点零售药店配齐药品的,各参与配药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应按规定履行处方审核责任。经审核对处方有异议的,应即时与处方医师联系,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既要尊重市场机制,又要坚持好承担好定点属性,加强自律,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与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协同、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

  (一)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采购或其他渠道采购的同厂家、同药名、同剂型、同规格的医保药品,承诺按不高于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挂网价格销售和按规定结算处方流转药品费用。

  (二)鼓励和支持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承诺按不高于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价格销售和按规定结算药品费用。

  (三)鼓励和支持定点零售药店采购国家谈判药品,承诺按不高于国家谈判药品价格销售和按规定结算药品费用。

  (四)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的药品挂网价格发生调整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在调整之日起30天内相应调整到位。

  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电子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享受开具电子处方医疗机构的同等待遇,计入参保人员相应年度支付限额,其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保持不变。实际发生的药品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药品费用(不含“双通道”药品费用),年终纳入开具电子处方医疗机构的基金总额预算清算和相关指标统计范围。

  医疗机构及其互联网医院提供流转电子处方按门诊诊查费收费政策执行,参保人员享受相应待遇政策。

  流转电子处方未经驻店执业药师审核签字的,不纳入医保报销;定点零售药店未能即时结算电子处方药品医保待遇的,医保不予支付。

  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实名购药,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保障购药服务时,须核对医保结算人员身份,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查验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并扫描上传身份证信息,已建立亲情共济账户的可凭亲情展码代购。

  按照“应纳尽纳、规范管理”的原则,定点零售药店依以下规程申请纳入门诊统筹服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提出书面申请及承诺书→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定点零售药店实施连接医保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并申领接入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药耗招采子系统账号密码→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申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赋码并组织系统测试和现场核验。经核验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充协议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药店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系统改造要求。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附件材料包括:

  按照“应纳尽纳、规范管理”的原则,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互联网医院直接纳入,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依以下规程申请提供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相关接口规范要求,完成医疗机构电子处方流转接口改造后,向所在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及相关材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医保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并现场核验→符合条件的,由医保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予以开通处方流转权限并签订补充协议;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医疗机构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系统改造要求。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附件材料包括:

  患者到实体医院门诊或登陆本省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线上就诊→医生开具处方并经患者同意后上传电子处方到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将电子处方推送给患者并提供定点零售药店信息→患者选择定点零售药店并出具医保码(或医保卡)→定点零售药店凭医保码(或医保卡)调取处方并由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配方和给出用药意见→配药→即时结算药品费用,个人仅支付个人负担费用→交付药品(如患者申请外配的,由定点零售药店指定配送)。

  定点零售药店将经执业药师审核签字处方、经患者签字确认的电子药品费用清单→上传省医保待遇结算系统,系统自动生成并返还医保待遇清单→定点零售药店收取个人负担费用。

  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后其与医保经办机构基金结算流程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采购的药品货款,由定点零售药店与配送企业直接进行结算。

  2.医疗机构。根据医保相关接口规范要求,完成医疗机构电子处方流转接口改造和院内处方流转改造,逐步实现实时调用医保监测模块的事前、事中预警服务。

  3.零售药店。完成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等子系统的接口改造;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要求,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

  4.参保人。通过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闽政通APP或微信/支付宝“福建医疗保障”小程序中的医保处方流转服务模块,可进行医保处方取药、可查询处方流转药店、处方流转医疗机构等。

  牢固树立用药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落实用药安全责任,抓好抓实抓细保障用药安全的每个环节。医疗机构和医生对处方负责。零售药店要建立流转电子处方档案和相应纸质档案并加强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要发挥驻店执业药师的作用,做到“每方必审、合理配药”,为患者提供审方、配药和正确用药指导;具备药品保管存放条件,确保药品不过期、不变质;完善药品进、销、存记录和原始资料保管,确保医保药品可溯源;为患者提供保证药品安全流转的必需物品;加强对合作配送单位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确保药品配送符合安全要求。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要求,针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管理的特点完善经办规程,细化医保管理各项措施,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并增补到新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中。

  各级医保部门要完善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及时核查处理可疑线索,综合运用日常巡查、智能监控、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等方式,加强流转处方和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定点医药机构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解除药店门诊统筹协议,3年内不再纳入:

  1.协议有效期内按资金额计算的医保目录药品购销存记录与实际不符率达到5%及以上的;

  2.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的“药品查询”模块提示有某药品、实际不能提供该药品,经医保稽查稽核或投诉查实3次及以上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承担主体责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政策落地,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看病就医便利性。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增强政策宣传的针对性、时效性,提高参保人员的政策知晓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参保人员合理购药,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完善处方流转、药品配备、数据衔接、规范行为等相关政策措施,打通落地环节,形成工作合力,稳步提高参保人员就医用药保障水平。

  日前,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筹集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为提升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办事的便捷度和满意度,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优化了退休提取、账户转移等业务的操作流程,相关事项自2023年12月18日起执行。具体优化内容如下:

  本次优化拓展了单位业务可办事项范围,支持缴存单位为退休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时,同步办理退休销户提取业务。

  政策优化前:缴存职工退休后,需通过单位经办人为其办理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才能在柜面或线上办理退休提取。

  政策优化后:单位经办人只需在单位网厅、微信小程序“一链专办 退休一件事”板块进行操作,即可实现退休职工“无感”提取公积金。

  拓展个人业务线上可办事项范围,支持缴存职工工作调转时个人办理账户转移业务,提升账户转移办结效率。

  政策优化前:缴存职工工作调转,需通过单位经办人为其办理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

  政策优化后:缴存职工在个人账户封存的情况下,可通过沈阳公积金APP,政务服务网自行办理转移事项,提升了账户转移办结效率。

  在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原因分类方面,也通过优化为单位分类管理停缴职工个人账户提供便利。

  缴存职工申请提取资金由原来的转付房东改为直转职工本人账户,减少资金中间往来环节,提取资金到账更安全省心,缴存职工办事更方便快捷。

  通过联网共享获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缴存职工无需提供租赁住房纸质材料。

  如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无法提供住房合法权属或租赁备案证明的也可以申请“零材料”承诺办理,解决以往大多数租房的缴存职工因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无法申请提取的矛盾问题。

  为防范“零材料”承诺办理后可能出现骗提套取风险,该局从大数据联网核查、系统风险预警、外业现场核查及失信行为惩戒方面加强风险防控和事后监管,对租房骗提行为起到了有效遏制作用,更好地保障了资金安全和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经国家住建部批复,武汉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拟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定位为自愿参与、个人缴存、协议管理,给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增加一个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的制度选项。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贵阳:事关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补贴,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暂行)和缴存补贴办法。2024—202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标准为0.75%。

  日前,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明确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居)协办员服务规范》,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批准公布,成为全区社保领域第一个地方标准,标志着我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均等化、标准化建设迈上新台阶。据悉,

  在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的缴存人及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购买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新建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或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以下简称危改房),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

  申请人,且不超过申请购房提取时本人最大可提取额度(即至少保留100元及百位后小数)。

  宁夏:公布首个社会保险地方标准。12月19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同”经办模式固化为标准,不断提高村(居)协办员服务精细化、数字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发挥好基层经办“便民、惠民、利民”作用,让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更加通畅,实现服务群众零距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居)协办员制度自2013年运行以来,在人员聘用、业务协办、监督考核等方面逐步完善,已成为社保经办一大亮点特色。

  12月14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召开了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经过陈述讨论、专家问询、技术交流,专家一致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居)协办员服务规范》通过地方标准审查。12月19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居)协办员服务规范》

  文字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医疗保障局、潮州市医疗保障局、哈尔滨人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中心、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医疗保障局、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网。

更新于: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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