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单位主管部门批文或法院判(裁)决书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填写《汇缴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表》并办理变更或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园区除外)同一缴存机构,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或有其他事由的,可申请单位账户合并;
适用于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清算,且住房公积金余额不为零等情况;经工商、社保等有权部门相关信息确认单位已停止运行,且住房公积金欠缴满两年的;
单位如需办理其他业务,需向中心提出单位启封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1.加盖公章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封存)表》一式2份;(可当场填写)
2.工商注销证明、税务注销证明、缴存单位主管部门批文、法院判(裁)决书等任一文件,原件。(仅需查验)
更新于: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