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存量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房人签订协议,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缴存人购买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
职工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提取申请→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相应账户
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新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提供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1.购买新房提取支付购房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携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承诺书》至楼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信息报备。
2.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且至少需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更新于: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