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所述,苏州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很明确的规定。《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本条第一款(一)、(五)、(六)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均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除外。
另外,《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对职工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公积金中心可以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留存一定的金额。还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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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