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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房金规〔2018〕5号)的规定,职工(含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各类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购建住房行为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提还(用)相等”原则,其中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款或实际支付的总价款。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归还各类住房贷款提取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需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部分或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各类住房贷款的,其配偶、同一本户口本的直系亲属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及户口本。住房公积金提取应由职工本人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代为提取人应知晓委托人已设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并持全部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委托书、代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更新于: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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