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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简明回答

  答:职工(含配偶)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携带相关材料至公积金办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或契税完税证明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有效求一年)

  5、与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农、中、建、交、苏州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一类借记卡)

  5、与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农、中、建、交、苏州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一类借记卡)

  答:职工(含配偶)偿还各类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携带相关材料至公积金办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类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质贷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

  (职工与中心、贷款银行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协议于签后次月生效,中心于每月18日、26日(法定节假日顺延)提取,5个工作日内将所提取的公积金转入到职工指定的扣款银行账户)

  偿还苏州大市范围外未还清的住房贷款或苏州大市范围内未还清的住房贷款(贷款银行尚未已与中心签约)

  3、银行盖章的还贷证明(含还款明细、贷款账号、贷款人身份信息等)原件(还贷证明当年有效)

  5、与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农、中、建、交、苏州任意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一类借记卡)

  (一年可以提取两次,公积金个人账户至少需要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答相关材料至公积金办理机构职工离(退)休后,可以携带相关材料至公积金办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与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一类借记卡)

  答:职工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携带相关材料至公积金办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

  2、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实物配租)或租房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领取货币补贴自行租房);

  4、与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一类借记卡)

  4、与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一类借记卡)

  职工与中心签订租房委托提取协议,在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自次月起,每月1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由公积金业务系统审核通过后,发起租房委托提取,自动从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提取公积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职工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答: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满半年后,未在我市正常就业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外地户籍职工可以携带相关材料至公积金办理机构申请办理销户提取公积金手续。

  3、与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一类借记卡)

  已经办出户口迁移证的本地户籍职工,须先办妥户口迁移手续,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或已停缴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确实未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继续工作及未在苏州大市范围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更新于: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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